《貴州省反間諜安全防范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近日,李炳軍省長簽署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
《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應當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堅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各級國家安全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責任制,保障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所需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加強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將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納入“一中心一張網十聯戶”治理機制,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第六條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民宗、公安、交通運輸、商務、文化和旅游、外事、國資、大數據、地方金融監管、國防科工、保密、對臺工作等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監督管理責任:
(一)明確本系統、本領域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要求;
(二)配合國家安全機關制定本系統、本領域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名錄、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三)指導、督促本系統、本領域所屬重點單位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監督管理責任。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反間諜安全防范協作機制,實現信息互通、情況會商、協同指導、聯合督查,共同做好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主體責任,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一)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教育、培訓,提高本單位人員的安全防范意識和應對能力;
(二)加強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管理,落實有關安全防范措施;
(三)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涉及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可疑情況;
(四)妥善應對和處置涉及本單位和本單位人員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突發情況;
(五)為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任務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第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定期調整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名錄,以書面形式告知重點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除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一)建立健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制度;
(二)明確本單位相關機構和人員承擔反間諜安全防范職責;
(三)加強對涉密事項、場所、載體、數據、崗位和人員的日常安全防范管理,對涉密人員實行上崗前反間諜安全防范審查,與涉密人員簽訂安全防范承諾書;
(四)組織涉密、涉外人員向本單位報告涉及國家安全事項,并做好數據信息動態管理;
(五)做好涉外交流合作中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并落實有關預案措施;
(六)做好本單位出國(境)團組、人員和長期駐外人員的反間諜安全防范行前教育、境外管理和回國(境)訪談工作;
(七)定期對涉密、涉外人員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教育、培訓;
(八)按照反間諜技術安全防范標準,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落實有關技術安全防范措施;
(九)定期對本單位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進行自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第九條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除履行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義務外,還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關鍵崗位人員進行反間諜安全防范審查;
(二)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反間諜安全防范教育、培訓;
(三)采取反間諜技術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制止境外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網絡竊密等間諜行為,保障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
列入反間諜安全防范重點單位名錄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還應當履行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義務。
第十條 公民應當履行下列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一)遵守反間諜安全防范有關法律、法規;
(二)為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開展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三)發現間諜行為或者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四)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或者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收集有關證據時,不得隱瞞、推諉、拒絕;
(五)保守所知悉的有關反間諜工作的國家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履行的反間諜安全防范義務。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面臨危險或者受到威脅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綜合利用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推進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的信息化、智能化。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媒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活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4月15日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1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頒布實施日組織有關部門集中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年度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培訓計劃,明確重點對象、重點內容、主要形式等事項,并指導其開展經常性的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第十四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反間諜安全防范法律法規和知識納入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的內容。
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團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結合各自職責與本領域特點,組織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反間諜安全防范公益宣傳活動,及時刊登、播放國家安全機關提供的反間諜安全防范公益廣告等宣傳教育內容。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國家安全機關12339舉報受理電話、網絡舉報受理平臺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布的其他舉報方式,舉報涉嫌間諜行為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各類反間諜安全防范問題線索。
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者泄露其個人信息。
對舉報的涉嫌間諜行為的信息和線索經查證屬實,或者協助防范、制止間諜行為有重大貢獻,或者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中有其他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反間諜安全防范責任和義務,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國家安全機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反間諜安全防范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