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宣傳貫徹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廣東重要講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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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12月4日) 是第五個國家憲法日 也將迎來第一個“憲法宣傳周” 2018年11月26日,中央宣傳部、司法部、全國普法辦公室聯合發出通知,部署開展2018年“憲法宣傳周”活動。活動的主題是尊崇憲法、學習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運用憲法。
1以案釋法:言論自由是無限制的嗎?
江某畢業于某航空航天大學,現就職于國家某航天航空研究中心,主要從事數據分析等工作。
一日,江某的項目完成后,江某和朋友去泰國度假,到某酒吧喝酒,江某趁著酒勁兒大肆宣揚自己的職業,說自己能力很強。因為朋友們沒有聽過航空研究的內部事情,都很好奇,在朋友的追問下,江某將一些不能透露的機密宣揚出來。
言論自由指公民通過各種語言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言論自由在憲法中主要指政治言論自由。言論自由在政治權利體系中處于核心地位,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具有政治監督作用。
在上述案例中,江某的言論泄露了國家機密,是對言論自由的不正當行使,應當加以限制。
在現行法律中,也規定了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一般表現為:
(1)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否則構成誹謗;
(2)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權,否則構成侵權;
(3)不得有猥褻和淫穢等違反善良風俗的言論;
(4)不得泄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的自由權利。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除了包含狹義的言論自由外,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2以案釋法:憲法是否保護公民的舉報權?
2009年4月上海青年王帥在網上發帖舉報家鄉河南違法征地,遭到河南省靈寶市公安機關的跨省追捕。那么,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是不是有權利進行批評、舉報呢?這樣的權利在憲法上有依據嗎?
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法制意識淡薄,因此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時有發生。隨著公民法律意識的增強,相當一部分權利受到侵害的人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然而,在公民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經常會受到打壓。2009年4月發生的“王帥事件”,就是這方面活生生的例子。
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由此可見,公民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是有權利提出批評、舉報、申訴或者控告的,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而對于國家機關來講,對于公民的批評或者舉報,必須要查清事實,不得進行打擊報復。并且,對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致使公民受到損失的,公民可以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取得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公民舉報享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權利:
(1)舉報權。舉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民主監督權利。對于公民的舉報,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2)要求回避權。舉報人發現舉報機構接待的工作人員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權要求其回避。
(3)查詢結果權。公民舉報后,在一定期限內得不到答復時,有權向受理機關詢間,要求給予負責的答復。
(4)要求保護權。
(5)享有物質和精神獎勵權。對舉報違法犯罪的有功人員和單位,舉報受理機關根據規定,給予其精神、物質獎勵。
(6)其他權利。如舉報人有選擇舉報方式的自由。